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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2010年毕业生就业方案的通知
编辑:杨机像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6日
[院系通知] 关于审核2010年毕业生就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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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5-25 18: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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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的安排,学生处拟于6月21日—23日(约三天)前往福州为厦门大学2010届毕业生统一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做好本次报到证开具及相关就业手续办理工作,学生处将于6月10日—12日对各院毕业生就业方案进行统一审核,请各院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对时间安排

时间

学院

610上午 8:00-11:30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软件学院、9001cc金沙

610下午 2:30-5:30

教育研究院、人文学院、医学院、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

611上午 8:00-11:30

管理学院、艺术学院、公共事务学院、体育教学部、国际关系学院

611下午 2:30-5:30

外文学院、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台湾研究院

612上午 8:00-11:30

经济学院、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生物医学研究院

612下午 2:30-5:30

材料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环境学院

    二、请各院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亲自到场核对。核对地点:建文楼教职工活动中心三楼会议室。

    三、各院应在6月10日前将毕业生就业方案录入完毕,各学院就业方案录入系统在学生处核对完毕后不可再进行更改。核对后如有个别更改,请将相关函件直接交至学生处就业指导科。

四、各院将所有毕业生的相关函件(包括协议书、审批表、接收函、单位证明、出国邀请函复印件、升学录取函复印件、灵活就业登记表、意向就业登记表、待就业登记表等)收齐,在就业方案审核之日按系别和学号排序后由负责就业的老师带到以上地点核对毕业生就业方案,所有函件必须和就业方案保持一致。

1、请各院认真核对毕业生生源信息中姓名、性别、专业、生源所在地,如有异动务必于6月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就业指导科。

2、各院在核对就业方案前应认真核对就业方案中各栏目信息,需要核对的字段包括:单位名称、就业落实方式、单位所在地、单位性质、报到地址,录入单位名称和报到地址时务必与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中用人单位公章保持一致,就业方案具体录入格式规范请见附件1。

3、请各院督促还未上交相关函件的毕业生,在6月10日前务必上交给各学院,并由学院及时录入就业方案,否则将影响毕业生报到证的开具。学院应向毕业生介绍报到证的重要性,关于报到证的说明详见附件2。

4、学生根据就业情况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意向就业登记表、待就业登记表(附件3),学院就业方案录入必须与毕业生所填的登记表的内容一致,以上表格可在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页(http://xsc.xmu.edu.cn/jyzd)中下载。无任何接收函件且又不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或《待就业登记表》、《意向就业登记表》的毕业生各学院应将就业方案填为“暂不就业”,单位名称请填写为“暂不就业”,就业落实方式代码为“41-暂不就业拟升学”、“42-暂不就业拟出国”或“43-其他暂不就业”。

5、就业落实方式代码为“12-未签协议当已获地方人事部门审批”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空白《就业协议书》。

6、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须知>的通知》(闽人办[2005]66号),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2004年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15号),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相关说明》,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广东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粤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粤教毕[2010]17号),厦门市人事局《关于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厦人[2002]97号)等文件。以下几种情况,学院应特别提醒毕业生及时取得相关审批函件,否则报到证及户口、档案关系将一律开回生源所在地:

  (1) 对于接收单位位于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含深圳市)等3个省市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除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必须有当地就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具体审批方式如下:

北京市:取得《2010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或取得加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生接收函。

上海市:取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

广东省:取得加盖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和用人单位公章的《广东省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报表》或取得加盖市一级人事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生接收函(也可以在协议书中加盖市一级人事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深圳市:取得加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的《接收院校毕业生函》。

   (2) 对于接收单位位于厦门市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除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必须由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在厦门人事局网上申报备案。其中,市属一级国有企业(20家,名单见附件4)和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加盖厦门市人事局公章的《厦门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

   (3) 对于接收单位为福建省(含厦门市)市属事业单位的毕业生,除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必须有当地人事局的审批函或申报表。(如:厦门一中、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市第一医院、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漳州师范学院等)

   (4) 对于由人才中介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代理的福州地区用人单位(如福州市属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必须经该人才中介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5) 录取为公务员的毕业生,必须提供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正式录用通知书。

   (6) 培养方式为定向的本科毕业生到定向以外地区就业,必须取得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协议的函件。

注:除以上几种情况外,毕业生若已签就业协议书或升学,但接收单位或录取院校表示不接收其档案户口关系(接收单位在协议书中标明不解决档案户口,或另有书面说明同意该毕业生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学院必须在就业方案中将该毕业生就业落实方式代码填为“21-有接收函、单位证明、协议书”,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

7、出国出境读研或工作的毕业生应将其就业落实方式代码填为“22-出国出境”,报到证开回其生源所在地。

8、以下几种情况,本次不统一开具报到证:

(1) 未在厦门大学2010届毕业生生源名单中。

(2) 就业方案中就业落实方式学院填报为延期毕业。

(3) 在职研究生。

(4) 升学(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5) 港澳台侨生。(港澳台侨生办理报到证手续请见学生处主页办事指南中 《港澳台侨生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手续流程》)

五、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闽教学〔2009〕9号),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由学校到福建教育厅统一开具,具体事项如下:

(1) 师范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福建省内各市属中小学就业,必须经上级教育局审批。

(2)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3]费259号文件精神,艺术类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需要缴纳培养补偿费,毕业生应提供已缴纳培养补偿费的证明。具体缴纳办法详见就业指导中心主页就业政策栏目中《艺术类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培养补偿费缴纳办法》。

(3) 待就业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报到证可以开往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开往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请学院在上报就业方案时将报到地址一栏填为“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设区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六、 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办理福州市人才储备,请各学院将需要办理人才储备的学生名单(见附件5,名单需加盖学院公章)、学生本人的《毕业生推荐表》复印件及空白《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四份在审核就业方案的同时上交,由学生处统一进行审核办理。空白《就业协议书》将在审核完毕后发还给学生本人。

七、根据《关于厦门大学2010届待就业应届毕业生寄存档案和户口的通知》,福建省外生源待就业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和户口寄存在学校两年。请各院按审核就业方案的时间持寄存申请书、寄存协议书和申请毕业生的空白《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四份到就业指导科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厦门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0年5月25日



附件1:《厦门大学2010届毕业生就业方案录入系统使用说明》.doc

附件2:《关于毕业生报到证的说明》.doc

附件3:《厦门大学2010届毕业生意向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登记表、待就业登记表》.doc

附件4:《厦门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名单(20家)》.xls

附件5:《申报福州市人才储备中心毕业生名单》.xls